《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自己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在此基础上,财产报告是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法律后果。 同时财产报告制度对人民法院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情况,促使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树立执行工作权威具有明显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仍存在运行难等问题,急需破解。对此,进行了调查分析,并针对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调研财产报告制度的实际情况
在督导巡查工作中随机抽取执行案件作为考察对象,发出财产报告令的状况以及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状况,通过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线索执结案件和对没有如实申报财产行为实施制裁情况进行实际分析。 通过调查研究,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案件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财产报告令要求如实申报财产,不到百分之一的案件直接依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完成,有不到50%的人不主动申报财产,有的通过各种方式对名下财产进行恶意转移,逃避执行法院财产调查,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确定财产的难度。
1.财产报告的启动程序只是形式
命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已成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必然过程,一般状况下,财产报告令与执行通知书都是同时送达到被执行人那里,无论是文书制作还是领导的审批都成了一套流水线工作程序。财产报告制度启动审查的不严格,作为一种强制性补充性措施,对于案件本身没有什么太多的作用。同时财产报告令也存在送达不畅通的问题,常常会出现,查无此人、拒不签收等情况被退回,而被执行人被法院 拘传 后经常 辩称自己没有收到财产报告令。
2.屡次发生拒不如实申报
不如实申报财产报告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是拒不申报,被执行人接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的通知,也拒绝说明财产状况。 第二种、是选择性申报,只申报价值较小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或难以处置的相关债权等资产,但是又不申报便于执行的资产。 第三种、是虚假申报,被执行人按规定格式填写财产报告表,因找不到或者丢失而拒绝提交有关合同、发票或收据。 执行法官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各种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查询,并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容易忽略了被执行人是否如实申报财产的问题。对于这些被执行人由于财产线索收集的难度大,导致执行法官对于该制度运用的后续跟踪不是到位。
3.财产报告制度价值逐渐偏离
财产报告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由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申报名下所有财产以及法院指定期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从而快速高效全面地掌握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但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营状况、经营机制等发生变化,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履行可能性也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就出现了被执行人对于财产报告制度的“冷处理”逐渐上升,其制度的逐渐游离在应有价值轨道之外,从而转向另一价值。
明确规定中,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也成了一个法定情形。
正是因为如此,发出财产报告令的前置条件是为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罚款甚至拘留。财产报告制度运用的价值偏离导致其难以发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有功效。
二、财产报告制度运行困难的原因
1.财产报告制度可执行性不强
在民事诉讼法中241条中就有写,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只要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启动了执行程序就可以,但是由于不够明确和细化,导致实际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在一些实际的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要求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另外也有一些法院先行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控后,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发出财产报告令。
另外 ,有关文件中对被执行人应申报的财产形式 、内容和申报方式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如何申报 ,登记的平台并没有涉及,以及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正确与否也缺少信息化手段予以核实。
2. 财产报告制度违法过剩的现象
被执行人对财产报告令置之不理,即以不作为的方式拒不申报财产,使得财产报告制度在案件中会容易陷入尴尬的处境。执行法官对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处罚不到位是考虑到了执行资源的限制和单次处罚此类违法行为成本过高。但是客观上放松了对财产报告制度运用的监管,也从而造成了被执行人愈发不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所以形成了很多时候财产报告制度处于“空转”状态。
3. 执行法官个人认识的偏差影响
执行者法官是否能够正确地认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行为,是受其自身经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等因素影响的。于是执行法官的个人差异会造成制度落实上存在偏差,容易影响财产报告制度的正常运转。
三、财产报告制度运行问题的解决方法
在上述问题的归纳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解决的办法:
1、财产报告制度执行程序的完善
提出以财产申报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附加义务,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启动财产报告程序,在裁判员文书中加入有关告知性内容,裁判文书中明确裁判者的履行义务内容及履行期限,着重指出逾期不履行应当向人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并释明逾期未履行以及逾期不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
具体详情:首先,在裁定书主文中明确履行义务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其次、是强调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以实现执行通知书和裁判书同时送达;最后,审判法官向当事人解释了逾期未履行以及逾期不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实现财产报告和判决同时送达。
同时,建议建立全国法院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平台,并将其纳入国家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络。并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业务管理系统联网,当债务人不能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完毕时,强制规定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平台上公布其名下所有财产,供执行法官核查和执行。
2、建立专项调查工作机制
就财产调查方法而言,在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下,重点是对被执行人的社会背景、家庭关系、生活轨迹、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深层次问题进行执行调查,充分利用该部门的各项资源。实现对被执行人的精准画像。
开展专项调查,就是深入细致、深入、精、细查相结合,既要查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又要固定被执行人拒执罪证据,在认真分析前期案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详细制定个案执行方案。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运用不同的执行措施和调查方法,采取有效的财产稽查、查缉、拘留、悬赏执行、悬赏保险等措施,查实财产和固定证据;在执行过程中注重先浅后深、由远到近、从外围考察到短兵相接的思路,步履维艰,逐级推进,关键是要固定和逐步形成有效证据链。
3、加强拒不报告、假报的法律责任
关于惩罚措施,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对于拒绝报告或伪造财产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措施,并将违反报告制度视为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一种法定情况。在严格程度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可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拘留15天,而这一惩罚可能还不足以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
对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的法定情形,法院可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实现快速反应和信息共享,推进公安机关驻人民法院执行联动警务室建设和运用,深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把打击拒执犯罪的情况纳入各自制度的工作考核中,建立处理拒执罪案件常态化协作机制。
4、建立多渠道的全方位配套措施
第一、完善网络执行查控制度,扩大“总对总”,“点对点”的查控范围,逐步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核实。利用国家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市场监管、财政监督等部门与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单位建立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及土地、房产、证券、股权、汽车、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联网,自动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全国四级法院联网,全面应用。
第二、保证执行联动网络的畅通,建立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查找被执行人的协作机制,协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建立网络化查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作新机制。
第三、设立执行案件信息推送机制,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乡镇(街道)、网格员、民政部门集中推送被执行人信息,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集中推送,对其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进行跟踪。上述系统措施将有助于全面、准确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促进财产报告制度的实施,促进建立健全的社会财产公示制度和征信记录体系。






